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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1、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5条规定了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因保修不及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产生;2、导致损害产生的建筑物属于保修范围和处于保修期内;3、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不及时保修;4、不及时保修与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近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拉动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建筑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也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一些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拖欠工程款。为解决这一建筑市场“顽症”,有必要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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