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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际专利侵权,为什么维权难

李* 河北-承德 专利咨询 2017.10.20 09:29:48 284人阅读

我们国家对于专利的保护力度还不是很大,很多的境外国际专利侵权维权就很难,为什么会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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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在地域性原则作用下,一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能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在本国境内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在本国境外发生的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   两种不同形态的案件,在司法管辖权的确立和法律适用问题上有明显的差别。   知识产权是私权,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大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管辖。然而传统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管辖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本国人或者在本国有住所、居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事实上是由侵权行为地国家专属管辖的。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这种局面一度发生了变化,荷兰、德国、比利时、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开始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2006年7月13日,欧洲法院发布了两项知识产权侵权裁决,实际上限制了成员国法院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践。2007年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Voda案中也转而认为,地区法院对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没有司法管辖权。如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特别是注册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回归到由侵权行为地国家法院专门管辖的老传统。   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特别作出规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当然是有管辖权的。实践中,我国法院所管辖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对于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从制度层面来说,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行使管辖权,如果案件与我国没有上述三种联系因素,我国法院还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行使管辖权。

2017-10-20 09: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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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没有相应的人才,大多数的企业法务(或者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对境外知识产权了解很少的。大型企业的法务更多是个摆设,且无自主权,受制于企业内部的条条框框。我们公司就遇到过很奇葩的一家公司,全球手机TOP10的品牌,就付一笔几千元的代理费,来回折腾了几天(改合同,走流程,美元帐户,人民币帐户,汇率计较半天,法务部,业务部,财务部,领导变着花样折腾等),个中的滋味只能说真是奇葩的公司。2国内知识产权律师或者代理公司鱼龙混杂,要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太难了,更重要的是企业并不信任国内的知识产权律师或者代理公司。3在直接面对境外的律师时,由于专业和文化的差异,沟通不顺。希望对你的国际专利侵权的问题有所帮助

2017-10-20 09:3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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