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专业解答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所述: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应定位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者以及诉讼代理人;其次,其所侵害的正当权益则是广大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各项基本权力以及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机制;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罪行所呈现出的特点便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通过毁灭、伪造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当事人进行同样的行为,甚至对证人施加威胁、引诱等手段,使其违背事实真相,更改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言;最后,从主观层面上分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为前提条件。
专业解答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以侵害公民人身权及司法公正为核心,主要由辩护人实施,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诱导当事人或证人提供虚假陈述。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严重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专业解答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有: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专业解答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侵犯了公民个人权益和司法公正,其构成要素包括:1)在刑事诉讼中,有意识地销毁或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作伪证;2)主体限定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3)行为须出于明显恶意,动机多样但不影响定罪;4)复合了生命权保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等多元素利害。
专业解答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包括了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破坏、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威胁、诱使证人违反事实变更证言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若是依旧不知道的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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