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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022-11-05 18:20: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