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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如何去算才是合理的

董** 山西-晋中 工伤认定咨询 2022.11.05 18:06:05 417人阅读

你好请问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如何去算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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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已积累的司法实践,对上下班之途合理性范围的确定可归纳为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
(一)合理路线以上下班为目的。首先,路线选择的合理性与行进的目的不可分,上下班路线以顺利、安全地到达工作地与居住地为目的,以此为终点的是合理路线的前提。
其次,合理路线可能具有多个起点,尤其是上班的路线,可能从自住的房屋出发,可能从父母住处出发,也可能为购物、吃饭而从超市、饭店、商场出发,只要以上班为目的,皆为上班之途。
再次,合理路线并非唯一路线,或许可供选择的上下班路线有多条,只要能顺利、有效、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不作无理由的长距离绕行、不明显违背效费比的选择、不无端增加危险的捷径,都具有合理性。
第四,合理要求不限制路线长短,有的劳动者居住地距离工作地点较近,有的距离较远,有的甚至很远,根据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平均上下班通勤用时超过一小时,有的劳动者甚至每天需要四至五个小时的超长路程交通,而在一些特殊工作内容及工时制度下,会出现数百公里、数十小时的上下班之途。
(二)合理时间以上下班为所需。
其一,一般的迟到早退不应影响工伤认定。对上下班途中的伤害认定工伤,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保护力度的加强;
有利于劳动者在暂时或永远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时得到社会救助,使其及家人免于困厄。
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职工的法定权利并非同一层面规定内容,因为迟到或早退剥夺受伤职工得到救助的权利;
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工伤救助也不是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的处罚内容。
其二,认定工伤所考虑的合理时间以完成上下班的行为所需。
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相互支持、相互印证的两个因素,通行所需时间要结合交通方式与选择路线来确定,同时考虑交通工具、季节天气、路况里程等相关情况;
不能以交通需时太长否认其非属上下班途中,也不能仅以其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上受伤,就认定其应属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022-11-05 18:08:05 回复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按照上述规定;(四)患职业病的,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是次要责任,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你首先看看这名员工是否是上班的必经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五)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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