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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原因

魏* 广西-河池 破产清算咨询 2022.11.03 19:29:30 473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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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冲突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022-11-03 19:30:30 回复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二、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以上是申请中止破产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具体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一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这里的“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包括申请执行人死亡和被执行人死亡两种情况。执行过程中,作为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主体死亡,需要中止执行,以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再恢复执行,如果权利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终结执行。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在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都应裁定中止执行。五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也属法定中止的情形。六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七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是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这里的“执行的标的物”应是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自行确定的标的物,而不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执行中自行确定的标的物其所有权可能并不属于被执行人,若执行中该标的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正在审理,人民法院应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但对该标的物可以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待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决定是继续执行还是结束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九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律对这种情况的执行中止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在执行中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这里的仲裁裁决仅是国内案件的仲裁,而不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在向法院书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切实的担保后,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十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执行的情形。具体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或被劳动教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公有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作价抵债的;被执行人长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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