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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多久

谢* 四川-宜宾 商标咨询 2022.11.03 18:31:16 382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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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式审查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一旦发生纠纷,申请日的先后就可作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商标局收到符合形式要件的商标申请书后,要及时发放受理通知书。
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法律意义
(1)事先查询十分必要,但是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所谓事先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注册或申请信息的查询。事先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只是意味着该申请通过了形式审查,要获准注册还必须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分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步骤。其中,形式审查只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是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能否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受理,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被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该商标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所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开始。
(3)而且,即使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也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最终获准注册。因为,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还没有正式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此时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被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异议期限内他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可以被核准注册。一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才变为注册商标权人。

2022-11-03 18:32:1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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