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某。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某某。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启东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经启东市惠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鉴证,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被申请人将其325.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