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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对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什么特点和条件

周* 新疆-伊犁 土地承包咨询 2022.10.29 23:14:17 309人阅读

咨询下对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什么特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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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性质为有偿和有期限,即以支付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存续期间内其权能近似于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基本的缔约方式是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22-10-29 23:16:17 回复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再移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在从政府或其他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至少一次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而转让意味着至少第二次主体变更。由于转让是以主体的变更为界定标准,以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予、继承、合建、投资入股等涉及土地使用人变更的行为均可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希望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征是什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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