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3、提供合格的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
所谓“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
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
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也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
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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