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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包括什么相关的特征呢

周* 甘肃-嘉峪关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15 08:48:47 11999人阅读

我对于房子租赁还比较了解,对财产租赁是一点都不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财产租赁合同包括什么相关的特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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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包括什么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为了解决生产、工作或生活的需要,由出租方将财产暂时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一定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的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出租财产的一方,称为出租方;租用财产的一方,称为承租方。
二、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财产租赁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在存续期间,出租方只能转移财产的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方从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对财产(租赁物)的临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运输中的车辆、飞机、船只、电子计算机;工农业产品中的机械设备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3.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不易损坏、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烂并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物。《财产租赁合同条例》规定:
租赁届满,承租方必须将原租赁物完好地返还给出租方,所以,租赁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损坏的物。
4.财产租赁合同标的,必须是属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权经营管理的财产。出租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财产还有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2017-10-15 08:50: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您好,针对您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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