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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最近请了一个 年龄61岁的搞卫生阿姨,看起来很年轻很健朗,我想知道60岁以上劳动合同能不能签订的。是不是属于退休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年满60岁以上的不适用上述经济补偿的条款。年满60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所列举情形不包含第四十四条(二)款。也就是说,劳动者年满60岁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60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与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只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能。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年满60岁,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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