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返聘的员工,对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526号文件的三个条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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