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的4种主要类型
●“高收益”投资型
这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犯罪分子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或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先返还部分收益或利息的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比如,前几年发生在石市的舜地非法集资案就是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例,以高息(13.5%至20%/半年)并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吸收的资金一部分作为利息返还投资者,一部分用于有关投资项目。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非法集资33亿余元,返息14亿余元,造成损失19亿余元。而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有的没有真正运作,有的运作不可能达到预期收益,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集资诈骗型
显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毕进庭等集资诈骗案就属于此种类型,通过虚构开发房地产项目,伪造委托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许以15%-22%的高息诱骗投资,对393名投资人员吸资近6000万元,返息830余万元,造成损失5100多万元。
●妄想暴富型
这种类型,非法集资者和投资者都有很强的“暴富”心理。市中院审理的宋金莉集资诈骗案,就是体育彩票经营人员谎称自己所投注的体彩项目稳赚不赔,许诺给予高额利息。共从34名市民处集资1200余万元用于购买体彩,造成实际损失1100多万元。
●非法金融机构型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或原有金融机构撤销后继续冒用原金融机构名义非法吸储。较为典型的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代办员被取消相关业务后,还假冒代办员开展吸储活动,骗取存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四种基本类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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