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根据意愿解散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事先约定的解散事由,使公司继续存在。这是公司解散撤销的规定,是新公司法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 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公司章程时,除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
第
一,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
二,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第
三,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另外,公司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撤销仅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对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及司法解散的情形,则不允许解散撤销。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命令解散可由当事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使其权利得到救济。显然,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撤销适用范围较窄,与国外有较大区别。笔者以为,对解散撤销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当扩大。比如,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场合,在公司财产尚未分配的情况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撤销或公司继续,属于公司的自我纠正,符合鼓励投资创业的政策导向。其操作程序可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解散撤销的特别决议,然后按照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以便使解散撤销,使公司继续。当然,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对解散撤销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流程是,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应当确定清算人,清算人清算期间应当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财务报表,处理清算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程序
1、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合作公司清算函。
2、原审批部门作出清算回复。(清算开始日)
3、董事会商议成立清算委员会。
4、清算开始起规定期限内,召开清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清算方案》。
5、聘请清算会计师,进行财产整理、制作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6、清算开始规定期限内,通知相关部门及交易银行。
7、清算开始日规定期限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寄送申报债权的通知。
8、清算开始日起规定期限以及规定期限内,在国家级报纸和地方级报纸各刊登一次公告。
9、清算财产、未完结业务、履行中的合同等的处理、整理。
10、计算应付税金。
11、清算完结审计报告。
12、完成清算报告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13、向原审批部门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提交规定期限内,注销税务、海关登记证。
14、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将剩余资产汇外境外以及关闭银行帐号。
15、税务、海关登记证注销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
16、刊登合作公司终止公告。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