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美容及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刘** 江西-九江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2.10.14 18:08:15 374人阅读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九江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在发生了医疗纠纷的时候,最好是双方尽快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医院和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没有办法私下调解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到法院提出申请诉讼,法院会先在开庭前调解,调解不了会直接开庭审判。

2022-10-14 18:09:15 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提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面对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渠道 对于医疗纠纷,目前有两条渠道解决: 一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这须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二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即当事人认为医院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通过获得赔偿金来讨回公道。面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人民也加大这类纠纷的力度。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召开的审判工作会议,专门对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审理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执行的法律。鉴于前一种解决渠道存在诸多局限,无疑通过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较好解决方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面对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渠道 对于医疗纠纷,目前有两条渠道解决: 一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这须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二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即当事人认为医院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通过获得赔偿金来讨回公道。面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人民也加大这类纠纷的力度。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召开的审判工作会议,专门对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审理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执行的法律。鉴于前一种解决渠道存在诸多局限,无疑通过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较好解决方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医疗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