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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量刑起点的确定是怎样的?

张* 西藏-昌都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0.10 08:37:21 101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前几天因为故意伤害刑事拘留了,过一段时间就要开庭审理了,问一下故意伤害案件量刑起点的确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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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量刑起点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刑罚量,而应增加的刑罚量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的。

2017-10-10 08:5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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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案件量刑起点的确定是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中,伤亡后果是指被伤害人数及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是指给被害人造成的残疾程度,包括一般残疾、严重残疾和特别严重残疾三种;手段的残忍程度是指对犯罪手段残忍性的程度衡量。

2017-10-10 08:3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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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020-12-10 17:40:35 回复

您好,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伤亡后果: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重伤,可增加1年至2年刑期。
2、伤害的程度:参照标准1996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可以增加2年至3年刑期。并采用累进的方法计算。
3、手段的残忍程度:一般手段,就是可能致人轻伤的最简单的方式,通常就是手打、口咬、脚踢等伤人手段,而未使用器械等特别手段,特别残忍手段,一般指采取朝人面部泼硫酸、用刀划伤面部等方式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特别残忍手段。
三、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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