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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够要青春损失费吗
1、离婚无“青春损失费”,但是离婚符合有关要求的能够提“精神损失费”。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关于夫妻离婚损失费多半是指的青春损失费,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规定,但是也有与之对应的离婚赔偿规定,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该如何计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各位可以参考上文进行了解。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生活中很多时候在夫妻生活不久,因感情发生变化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特别是那种闪婚闪离的情况女方经常要求青春损失费,那么,离婚有没有青春损失费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补偿金额约为人民币五万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受害者因严重精神损害产生的抚慰金,分为五个等级,从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于精神损害较轻的受害者,抚慰金分为四个等级,从八千元至二千元不等。这些规定旨在合理补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不可以。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业解答虽然法定离婚程序中不认可“青春损失费”,但在离婚协议中,如双方自愿约定并支付,该费用受法律保护。若一方已支付,不得因无法律依据要求退还。未履行支付责任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支付义务。只要双方无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法院通常支持此类约定。
专业解答从法律视角来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未获法律明确支持。此概念源自民间婚姻习俗,指离婚者因心理受损,认为自身在婚姻中权益受损且付出较多,期望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赔偿作为抚慰。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法规支持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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