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你好,关于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解释如下:
股权众筹的非法集资的概念
一:判断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还有一实质的标准是: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正常都以承诺一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担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东众筹则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担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二、判断是否合法的股权众筹是否非法集资,这有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刑法学》权威教授(张明楷)认为。而股权众筹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认本罪论。而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投资经营,这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三、股权众筹是一个新生事物。无疑对现行的法律带来一定的挑战。国家领导人曾经讲过“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我们简单的否定它,而是应该鼓励扶持引导这个新生事物。
四、注:在实际操作时也不要偏离现行法律太远,领先一步是创新,领先太多步,可能走向法律的禁区。这一点有至于股权众筹的小伙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你好,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的区别如下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
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2、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在与股权融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而非法集资是非法的。
(1)实质性区别
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融资是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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