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的8种情形是:
一、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中的一般原则,其适用范围是较为广泛的。由于我国采取二无制归责任原则,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过错责任原则首先适用于违约责任的确定方面,即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仍表明其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主要情形: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 第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一、严格侵权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2、过错推定原则情形;
3、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
4、公平责任原则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