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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一般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你好,要做的事情很多,但通常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如果你自己时间充裕,可以找来民诉法和与你案件有关的实体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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