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公司没有购买医疗保险,是需要由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的。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当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员工损失。若公司有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含医疗门诊方案),可通这这个途径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根据《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提出”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基于此,虽然法律法规对不缴纳医疗保险所引起的后果未做明确规定,但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从公平合理原则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承担医疗费的报销责任,具体承担的费用则参照医保可报销标准予以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相应损失后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根据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除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他情形不能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只能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领养老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是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补缴养老保险并不可以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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