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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一般有哪些

周** 新疆-塔城 办案流程咨询 2022.10.02 13:05:47 427人阅读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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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以下为具体实施要求:
1、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式。确定巡视办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专职工作人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商人事教育司从部机关及部属单位统筹选调;巡视组一般设5至7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一般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派现职司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巡视组工作人员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及部属单位抽调。
2、明确管理考核职责。明确巡视组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但具体工作接受巡视组组长领导,并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巡视办负责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配、监督和管理;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强化纪律监督。要求巡视机构人员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2-10-02 13:06:47 回复

你好。关于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巡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如果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应当回避。同时规定巡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人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地(单位)的巡视工作;参加过对有关地区、单位巡视的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原则上不得参加对同一地区、单位的第二次巡视。
把巡视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探索建立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

您好,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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