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2、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
(1)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
(3)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1、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
3、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以定罪处罚,而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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