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元;
(3)按次纳税的起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50-80元。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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