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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合同未到期单位要求改为劳务外包合同,我可以拒签吗

刘* 江西-南昌 劳动合同咨询 2022.09.30 01:41:49 472人阅读

劳务外包合同未到期单位要求改为劳务外包合同,我可以拒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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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劳务派遣人员,你的工作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该国营单位为用工单位。
  2、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民法典》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如果工作不满10年,不符合条件,不能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09-30 01:42: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改劳务外包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个条款让劳务外包的发包人很紧张,深恐其使用的劳务外包一不小心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于是,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如何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都不是由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两者存在质上的差别,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总结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六大区别,具体如下: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劳务派遣的门槛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最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1995年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至今仍没有废止,因此其规定的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改的最大障碍。根据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2、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3、对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报商务部门审批;
6、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1995年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至今仍没有废止,因此其规定的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改的最大障碍。根据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2、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3、对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报商务部门审批;
6、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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