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的竞合的适用原则包括: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以上是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较晚,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了二十余年,直到2017年才第一次修订完成。实际上,无论是第一次的立法,还是本次的修法,围绕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其目的和宗旨究竟是什么,地位和功能如何,其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等问题,在法学界与实务部门,都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对于这些不同观点和认识,新法的颁布并不会产生一锤定音的作用,争论仍然会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并持续下去,并且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与宗旨,功能与定位,本质与特征,这些看似抽象的问题,对于该法的运用与实践,却发挥着根本性、指导性的作用。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认识,有利于真正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适当地廓清该法与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从而真正发挥好该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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