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用房能改成非居住用房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应征得规划和房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应当向所在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
二、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条件一般来说,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可以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就他人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对相邻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相关房管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不能解决的可再向其上级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相邻关系的民事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您好,关于拆迁非居住房屋要如何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非住宅房屋的货币价格补偿包括两部分内容,房屋区位补偿和地上物价补偿。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1×2×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1代表的是容积率调整系数2代表的是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3代表的是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为0.7,其他情况下是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算按照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的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法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其他补偿除去建筑本身的价格补偿,还会对经营损失搬家等由拆迁造成的损失做补偿,具体如下: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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