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但是涉及到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上班出勤和打卡记录等材料,因为这些材料通常是由用人单位保存或保管,劳动者很难取得,这一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2、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专业解答当事人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来举证,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可以用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凭证等来举证。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时,当事通过可以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来举证。如果没有相关的记录时,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时的登记表等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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