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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怎样审查判断

朱** 台湾-台北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2.09.27 09:43:56 455人阅读

交通事故认定书怎样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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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
2、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022-09-27 09:45:56 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
4、审查法院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恰当。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您好,关于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书证注意事项如下:
(一)审查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光靠肉眼辨认是不行的,如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毛发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类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对其进行过鉴定,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方法、技术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等。
(二)审查书证的取得是否合法。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主要是由办案人员收集、取得的。收集、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法律对于这些侦查行为如何进行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办案中就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
(三)审查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改变面貌的现象屡见不鲜。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终结需要提起或不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对的审查判断,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得到有罪判决的关健。现笔者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就阶段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二、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不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为了正确审查判断证据,还有一个方法问题。实践中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甄别法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2、比较法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3、印证法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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