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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再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黄** 黑龙江-伊春 办案流程咨询 2022.09.26 14:24:49 428人阅读

一审二审、再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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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2、第一审诉讼程序中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们与第二审程序同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经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即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运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第二审程序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 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 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 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022-09-26 14:26: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不妨认为,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 1、再审的启动(上级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 2、再审的审理 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等) 4、以及原审(在再审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的再审审理过程。 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供参考。其实有时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时候有前面说的区别,关键是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 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关系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相同点:都是人民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法治。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 申请再审不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吗 申请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内容。但你想知道的可能是提起再审是否就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的问题,按民诉法的规定,先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只有认为符合再审条件才会决定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才会正式由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审查一般由的立案二庭进行。 从法律上来说,审判监督的于再审所拥有的权利范围。

一审是头一次审理啊,二审是对一审不服上诉才引起的,是终审判决,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为错误所进行的审理,也是按原一二审的程序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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