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乡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乡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丧命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2、根据《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限定,五保户的吃、穿、医、住、葬由镇政府和村委会保障,因此,乡村五保户丧命后的宅基地原则上归村委集体所有。
解答如下,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是宅基地确权,房子不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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