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的维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但消费者未使用,合法权利未受到损害,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维修。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二、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具体可以投诉到消协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把货物弄坏应该由快递公司付责任。下面看一个案例就知道了。 齐鲁律图8月19日讯如今快递、托运已经与市民的生活密不可分,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增多之势。近日,威海高区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物流公司托运5台电视坏了4台,货主与物流公司各执一词。 2013年3月,王某所在电子公司委托高区某物流公司将一批货发给客户,其中包括5台电视机。这批货抵达后,客户发现这5台电视机中的4台显示屏出现破损,因此拒绝签收,将这批货退回这家电子公司。运送前这5台电视机完好无损,可经过该物流公司运送,竟有4台电视机的显示屏破损,货物还被客户退回,王某所在电子公司经理对此十分生气,认为这一切是因该物流公司不当装卸所致,马上与这家物流公司协调赔偿事宜。 当年4月,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下,双方共同将这批货拆封检查,证实4台电视机损坏,总价值达2万元。在随后协商中,双方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最终,电子公司将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该物流公司对货物受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范围、数额等问题仍争执不下。 威海高区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送货物,双方在该物流公司提供的运单就运费的计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自接受货物之日起,物流公司就应当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完好的义务,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外,物流公司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范围及数额问题,双方货运单中对货物损失的赔偿约定,实际上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无论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当事人要求均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最终,法院判该物流公司向该电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公证费、鉴定费、返还电子公司运费及保价费,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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