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程序: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
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手续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拆迁安置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纠纷如何解决,被拆迁人需依法处理拆迁安置纠纷。
专业解答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过根据造成拆迁补偿纠纷的具体原因,政府部门也可以主动跟被拆迁人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拆迁人是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的。
专业解答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中包括申请协调仲裁范围、协调的程序、裁决原则及管辖范围等。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因为补偿款支付容易发生纠纷,江苏省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调解,应当由当地市、县政府先行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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