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逼供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要素:
1、利用了职务之便,即刑讯逼供是假借国家追究犯罪的司法权利进行的。
2、实施了刑讯行为,包括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造成受刑对象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使用刑具进行摧残,或者用捆绑、吊打、拳打脚踢、火烧或烤、烟头烫等给身体肌肉、器官造成痛苦的方法。“变相肉刑”是指直接伤害身体的肉刑以外的其他折磨方法和手段,如长时间罚站、罚蹲、罚跪、暴晒、冻饿、不准睡觉。
3、具有逼取口供的行为,就是用刑讯的方法逼迫被审讯对象做出有罪的供述。口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有罪的供述、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对他人犯罪的检举。而刑讯所需要的口供,在内容上大多只限于认罪的口供和检举他人的口供。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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