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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包括什么

李** 安徽-黄山 诉讼管辖咨询 2022.09.15 17:50:08 444人阅读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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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刑法修正案
(九)》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2-09-15 17:51:0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请看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如果构成以上情形,可以收集证据到进行诉讼,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最后,如果对方手段恶略,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您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要求追究对方侮辱诽谤罪。

您好,关于虚假诉讼的捏造事实怎么理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 并以此作为依据向,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提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您好,针对您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1、采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2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3、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
(九)》第35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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