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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无结婚证的情形下,户口本显示的“夫妻关系”应当隶属登记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男女两方并没有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限定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的,如果两方的同住关系建立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那么隶属违法同住关系,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不能共有生活,自行分隔即可。关于违法同住期间所获到的财产,又两方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予以解决。如果两方的同住关系建立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作出处置。
2、要求结婚的男女两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结婚登记。符合本法限定的,发给结婚证,获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获到结婚证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手续。
2020-12-10 15:39: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