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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按赡养费给付协议支付赡养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1、父母与子女签订赡养费给付协议,目的只是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2、双方不是合同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其在赡养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早已由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故所签订的赡养费给付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3、子女未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4、但并不存在违约问题,当然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要承担的后果:1、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4、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又未能与让与人协商一致处理的,让与人有权要求解除技术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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