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笔录是必须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果担心有相关记录的情况,那么是可以写一个会见的笔录的,否则的话是没有必要的。
专业解答辨认笔录当中并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存在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好几个不同的辨认人对同一件事物进行辨认的话,必要的情况下,见证人也可以在场,但,是并不是说辨认笔录当中没有见证人就一定是无效的,多人辨认也都是单独进行的。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不是必须录音。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口头遗嘱无需录音。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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