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正文: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
正文: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
正文: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专业解答"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允许受让方在不知转让方无权利的情况下,通过有效股票转让并遵循法定程序获得股权,前提是转让方非权利人(如盗窃或拾得者),受让方需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此制度提升股权流动性,但我国《公司法》暂未明文规定。纠纷时,可参考《票据法》和民法原则进行裁决。原权利人会失去相关权益,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东权利。
专业解答构成要件为:(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一个关键要件是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也是抵押权人善意的表征之一。
专业解答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或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可行的。根据相关法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情形的除外,即受让人在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交付或登记。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当事人也享有相应权益保护,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专业解答股权善意取得需四个关键条件:一是股份须有有效证券形式;二是转让方为无权处分人,如盗窃者或拾得者;三是转让方式合法并完成正式移交;四是买方需善意接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无证券或转让不合法,善意取得难以实现。
专业解答善意取得的东西不需要还给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有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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