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终止的情形有: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专业解答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其拥有并重视商业机密等权益。此类义务主要针对高层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深入了解商业秘密的员工,期限通常为两年。自劳动合同结束或解除之日起满两年,劳动者不再受竞业限制,双方关系随之自然终止。
专业解答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高层管理者、高级技术专家等诚信义务人员。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自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解除终止后开始计算。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三个月以上),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所有竞业限制约定须合法并明确界定范围、地域和期限。
专业解答高级员工在特定岗位享有竞业限制权,期限和范围需雇主与劳动者协商,遵循法律规定,限于原雇佣机构业务竞争领域。合同终止后,雇员需在规定时间内避免在竞业岗位工作,且不得单独从事相关竞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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