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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用上述的价值取向标准来检验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立法和实践,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诽谤罪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一方面,司法实践部门对于现行诽谤罪的理解不够充分与正确,本文即着力于全面澄清诽谤罪所需的各项要件。另一方面,在原有条文之上应设计对公共利益免责条款,以彰显诽谤罪的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诽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理解应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且情节严重。这三者的逻辑顺序应是先检验行为人是否捏造了事实,然后再看行为人捏造的事实是否造成了影响他人名誉权的后果,最后再看这种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甚为恶劣。
2017-09-20 18:25: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