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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辨别方法是什么?

张* 安徽-淮南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9.13 16:43:46 23人阅读

我和我老公感情出现了问题,但是我们在外有债务。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辨别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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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
买、专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
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
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者
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者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
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虚认定为夫妻共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法院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从2004年4月1日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
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院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淮混为一谈。
    法院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也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者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者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但应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既要避免夫妻双方串通以损害债权人利益,又要避免“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损害配偶的利益。
①多数人观点倾向于按照本书前述第19个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务还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的观点进行处理,即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浯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因此,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否则,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都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必须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对方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其主张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
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返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第一种情况。在法院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者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刊登的“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努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2017-09-13 16:5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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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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