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1、罪体
行为 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这里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国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擅自离开部队或者逾期拒不归队。根据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罪责
逃离部队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投降罪,临阵脱逃罪,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主体现役军人,客体都是军人的义务。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只是客观因为行为的不同导致不同。投降罪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军人叛逃罪指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指战时临阵脱逃的、逃离部队罪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这些在刑法分论第10章都有。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经写入刑法,罪名为“逃离部队罪”,该罪自1997年到2015年共九修订中均没有修改。
1979年的《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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