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那么债权转让自何时生效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的,自转让通知债务人时生效。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由甲通知了其债务人乙,正常来讲,此时,债权转让应当对乙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乙对该债权是不认可的,或者说是不完全认可的。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乙对甲的抗辩是可以用来对抗丙的。故丙不能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时立即享有对乙的债权。需要等待该债权确定后,才享有该权利。故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即为丙对乙的债权生效之时。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
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举例说明,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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