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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赠予房产生效与否取决于过户吗
赠与合同以签定时生效,但房产取得以变更登记也就是过户时候为准,是否是个人财产要看房产什么时候取得,所以如果是婚后过户,如果没有特别指定,那就是夫妻共有,如果有特别指定,那就是个人财产。《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首先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其中,权利人是指在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发生继承的情形或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但上述三种申请执行的权利主体在调解书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早已退出离婚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链,不再是权利主体,受赠子女显然不属于民事调解书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受让人,而仅仅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为受益者,所以这些受赠子女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人的条件。其次是执行依据悬而未决。该赠与合同法律效力尚属待定状态。该赠与约定系夫妻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尚需等待该子女的受让同意的确认。是否应履行尚未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也即法律未能赋与该种赠与约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该约定不能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而不构成房产赠与合同的事实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除了约束夫妻双方处分房产的权利外,受赠子女因根本不可能在离婚调解书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意,所以该种合意并不能发生赠与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且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的效力;而法院可强制执行的事项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的效力的事项。所以,这份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没有强制执行力。丙要取得赠与的房产,应当以自己要表示接受该房产的赠与,与甲乙房产赠与合同已告成立为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赠与人提起诉讼,主张履行房产赠与合同。只有经法院判决该合同应当履行后,丙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解析 不是取决于过户。 赠与合同以签定时生效,但房产取得以变更登记也就是过户时候为准,是否是个人财产要看房产什么时候取得,所以如果是婚后过户,如果没有特别指定,那就是夫妻共有,如果有特别指定,那就是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房屋赠与人必须拥有房产所有权,并且需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人所赠送出去的具体房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 房屋赠与人和房屋受赠人一定要是一个完全自愿赠送,另一个完全自愿接受的状态,并且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者是书面赠与合同,然后再去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核手续,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房屋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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