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看销售出去的数额,若是有库存的,则不计算在内。另外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认定为严重情节;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
另外若是行为人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虽不满二十万元也可认定为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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