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在性质上如果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对新的罪行进行见减后并的原则进行量刑处罚。缓刑考验期内仍然是对刑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完毕,因此,我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不适用累犯。
首先,从累犯制度本身来看:由于累犯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对累犯从重处罚以达到罪责刑相一致并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但这是法官根据已然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推断出来的。这一推断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国刑法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满后五年内又犯严重的故意犯罪,一方面说明关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推断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给了犯罪分子宽大机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仍然故意犯罪,积极违抗法秩序,恰恰说明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从累犯制度与数罪并罚制度协调的角度来看: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越在缓刑考验期的后期犯新罪,犯罪分子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重。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从重处罚,可以实现数罪并罚制度和累犯制度有机衔接。
最后,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缓刑执行完毕后也可以成立累犯。例如,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关于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将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所需的律师服务费用,则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但若胜诉方愿意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也是允许的。在诉讼案件的实际操作当中,律师费用往往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承担。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在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且在其聘请律师并最终胜诉原告的情况下,该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要求,让原告支付这笔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律师费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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