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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抵押合同约定存续期间是否有效

刘** 山东-烟台 抵押担保咨询 2022.06.23 21:51:23 345人阅读

问一下抵押合同约定存续期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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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抵押权为物权,而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间限制。同时,抵押权以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即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唯有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

2022-06-23 21:52:23 回复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
(二)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期间,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一)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可知,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使抵押权消灭,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您好。《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相关法条,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这个约定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善意 第三人对他们这个协议并不知情,并且在这个抵押物上面再次设定抵押权,这个善意第三人不受他们协议的约束,也就是说 第二次抵押有效。至于 第一次抵押中的抵押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或者违约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存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直接的规定,而且在重复抵押本身这一块学界是有争议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的发挥空间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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