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否有阅卷权未作出规定,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作出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1、《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该条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综上,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后可以阅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和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应积极行使阅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原告的代理人经申请批准可以查阅、复制案卷。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